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75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752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鄭仁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明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胡智忠律師
- 上訴人
- 瑞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信亮律師
- 複代理人
- 逄紹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1月23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752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1月23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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