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78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788號
- 上訴人
- 內政部警政署
- 法定代理人
- 謝銀黨
- 訴訟代理人
- 盧國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銘毅律師
- 被上訴人
- 統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 明
- 訴訟代理人
- 姜志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5月18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788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5月18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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