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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816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張劍男彭昭芬蔡芳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816號

上訴人
強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複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被上訴人
趙容臺即信大工程行
被上訴人
朝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創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0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蔡芳齡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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