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81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816號
- 上訴人
- 強門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金順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佳雯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朝誠律師
- 被上訴人
- 趙容臺即信大工程行
- 被上訴人
- 朝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邱創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0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