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883號上 訴 人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謝諒獲律師 被上訴人 美商巴布科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被上訴人 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追加被告 庚○○ 被上訴人 汎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被上訴人 可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被上訴人 癸○○ 丁○○ 子○○ 卯○○ 甲○○ 寅○○ 辛○○ 己○○ 前列1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嘉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94年5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魏大喨 法 官 蘇瑞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