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88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883號
- 上訴人
-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代理人
- 辛○○
- 被上訴人
- 美商巴布科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丑○○
- 代理人
- 戊○○
- 被上訴人
- 汎勝企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可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癸○○
丙○○
子○○
卯○○
甲○○
寅○○
庚○○
己○○
上列12人共
同代理人 洪嘉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其於3日內補正,上訴人本人業於94年8月1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參照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要旨,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