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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九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吳謙仁蘇瑞華魏大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九0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崇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三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蘇 瑞 華

                    法 官 魏 大 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姚 麗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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