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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9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鄭三源王聖惠周美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927號

上訴人
晶山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瀚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周春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6月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周美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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