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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93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張耀彩盧彥如林金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936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複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被上訴人
桃園縣大溪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7 月2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5 年度訴字第5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審判決正本係於93年8月5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原審卷㈧第286頁),扣除在途期間1天後,至93年8月26日上訴期間屆滿。於93年8月23日送達至原審法院之上訴狀,原雖列甲○○為上訴人之一,惟「甲○○」名字處已遭原子筆劃線刪除,且下方之「甲○○」印文亦遭劃X,有上訴狀之具狀人欄可稽(本院卷㈠第37頁),並據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許朝財律師陳明:伊代將上訴狀欲送至法院前,甲○○部分確已遭劃掉在卷(本院卷㈢第79頁),足資確認卷附上訴狀有關「甲○○」之名字及印文均遭刪除部分,應屬真正。則上訴人其後簽署之委任狀及上訴理由狀遲至94年2 月2日送達本院(本院卷㈡13-18頁),顯逾上開法定不變期間,為不合法。

三、上訴人雖辯稱:其委託友人戊○○蓋章,表明上訴之意,「甲○○」之印文劃X,並非其所為,係其子丁○○在鄰長乙○○處看到,不確定蓋章為何義,因而將其印文劃掉,外觀上看不出其不上訴之意云云(本院卷㈢第78頁反面)。惟依證人戊○○到庭否認曾幫上訴人在上訴狀內蓋章云云(本院卷㈡第53頁),且證人丁○○亦否認看過上訴狀及在上訴狀打X之事在卷(本院卷㈡第80頁);再參上訴人亦自承不知要繳納上訴費(本院卷㈡第81頁),可見:究係何人在系爭上訴狀上蓋章及上訴人是否確有提起上訴之意,均有疑問。而上訴人既係以上訴狀送至法院表達其提起上訴之意思表示,則本院僅能自上訴狀之外觀作形式觀察,茲上訴狀之「甲○○」名字及印文均遭劃除,自難認為甲○○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對法院為上訴之意思表示,是上訴人上開辯解,尚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金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936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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