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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97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鄉誠梁玉芬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976號

上訴人
和昌融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佩芸
訴訟代理人
馬金生律師
被上訴人
新寶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豪
訴訟代理人
蘇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7月14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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