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1052號上訴人 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榮華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被上訴人 甲○○ 旺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添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停車位事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肆佰玖拾陸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玖仟陸佰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肆拾捌元外,其餘肆萬零伍拾貳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肆佰玖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除已繳第二審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外,其餘伍萬玖仟肆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01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林丁寶 法 官陳博享 法 官林恩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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