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17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1177號
- 上訴人
- 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鼎鈞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勝傑 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灣新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美玲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曉鳴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詩盈 律師
- 被上訴人
- 明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邱富如
- 訴訟代理人
- 劉錦隆 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仲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邱富如為被上訴人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被上訴人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翁松照。惟於民國93年10月28日已變更為邱富如,有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93年11月15日93管七字第0013號函及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第七屆當選委員名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65-167頁),揆諸前揭說明,邱富如既為被上訴人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