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17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1177號
- 上訴人
- 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鼎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勝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佳瑩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新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美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曉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詩盈律師
- 被上訴人
- 明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劉錦隆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仲傑律師
- 被上訴人
- 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6月2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