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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1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沈方維張競文湯美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1177號

上訴人
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勝傑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瑩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新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曉鳴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詩盈律師
被上訴人
明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楊仲傑律師
被上訴人
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6月2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湯美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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