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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二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阮富枝黃豐澤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二號

上訴人
東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民
法定代理人
余慧貞
法定代理人
朱琴生
訴訟代理人
林玉能
上訴人
凱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能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燕嬌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因上訴人未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黃 豐 澤

                    法 官 林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鄭 淑 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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