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18號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 被上訴人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必成 被上訴人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丁○○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子文 律師 王師凱 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 律師 複代理人 林銘龍 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照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