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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34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鄭三源周美月王聖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342號

上訴人
特悠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靜蘭
訴訟代理人
莊志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旁雨慕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訴訟代理人
張惠芳

      廖學銘

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3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周美月

                 法 官 王聖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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