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34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342號
- 上訴人
- 特悠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靜蘭
- 訴訟代理人
- 莊志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旁雨慕
- 被上訴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壽夫
- 訴訟代理人
- 張惠芳
廖學銘
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3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342號
廖學銘
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3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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