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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4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阮富枝吳麗惠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437號

上訴人
香港商去致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
訴訟代理人
洪宗巖律師
複代理人
黃貞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被上訴人
赫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繡蓮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複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康立平律師

      李承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兩造擬洽談和解,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7月14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阮富枝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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