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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吳景源連正義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邦固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秋森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複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複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董能揚即力洲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10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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