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吳謙仁、蘇瑞華、魏大喨
- 法定代理人章啟光、賴文昌、翁茂興
- 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峻海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慶總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上易字第518號 上 訴 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訴訟代理人 程俊霈 視同上訴人 峻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昌 訴訟代理人 房忠勝 被上訴人 慶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茂興 訴訟代理人 彭龍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4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394號第1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94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確認上訴人峻海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新台幣697,481元之工程款債權存在部分及訴訟費 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方面(下稱太平洋建設):一、聲明: ⒈原審判決在確認峻海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新台幣697,481元之工程款債權存在部分廢棄。 ⒉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均駁回。 ⒊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外,補稱略以: ㈠查本件被上訴人以:上訴人峻海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峻海公司)承攬上訴人太平洋建設之『二高後續計劃南投路段第C 337標』三項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尚有一筆工程款未領 ,顯有清償能力,卻不願償還欠款。被上訴人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就峻海公司對太平洋建設之 工程款,於290萬元整之範圍內實施強制執行。詎太平洋建 設竟以伊並未積欠峻海公司任何款項為由,而對強制執行提出異議,顯未舉證以實其說,難認太平洋建設前揭異議為真實云云,而提起本件訴訟。 ㈡經查,太平洋建設前揭聲明異議之理由,係以:峻海公司固因承攬太平洋建設本件系爭工程,而帳面上得向太平洋建設領取估驗款69 7,481元(下簡稱「估驗款」)及工程保留款2,806,608元(下簡稱「工程保留款」)。然因: ⑴太平洋建設與峻海公司於其系爭契約第9第2項約定:「甲方(指太平洋建設)供應之物料,乙方(指峻海公司)應依甲 方之規定申請領用…,甲方並得逕自乙方之工程款扣除之。甲方供應之物料均已包含損耗,若仍有不足應由乙方以同等品質無償補足差異數量」。 ⑵太平洋建設前為峻海公司墊付「外勞薪資」、「材料調用費」、「混凝土使用超量費」及「鋼筋超用費」共計達8,836,480元,是太平洋建設自得依前揭抵銷之約定,就峻海公司 超用物料之金額於該公司得對太平洋建設請領之工程款扣除之。 ㈢本件係確認上訴人間之債權存在之訴訟,對全體被告有合一確定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規定,上訴人峻海公司之行為如有不利於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者,對太平洋建設應不生效力。 ㈣查峻海公司雖有承攬太平洋建設系爭「二高後續計劃南投路段第C337標工程」之部分工程,惟峻海公司對太平洋建設 已無任何可資領取之工程款債權存在。 ⑴查本件峻海公司確有承攬太平洋建設「二高後續計劃南投路段第C337標工程」之部分工程,承攬專案分別為「側溝排 水工程C標」、「側溝排水工程A標」及「透水管鋪設工程」之契約,而依系爭契約第3條及第9條第1項係分別約定: 「工程範圍:1、詳本合約所附之承攬明細表、施工圖說、施工規範…等,乙方(指上訴人峻海公司)均應據以切實執行…2、本工程如為甲方對外承攬之工程,甲方業主之合約規範及施工圖說均視為本合約之一部份」、「物料供應:1、甲方(指上訴人太平洋建設)供應之物料詳附件之承攬明細表內所列項目及數量,其餘因本工程施工所需之一切人工、物料及工具、機器設備…等,除另有規定,均由乙方負責。」 ⑵又,雙方於系爭契約第9條第2項另約定:「甲方供應之物料,乙方應依甲方之規定申請領用…,甲方並得逕自乙方之工程款扣除之。甲方供應之物料均已包含損耗,若仍有不足應由乙方以同等品質無償補足差異數量」;至工程總價係採實作計價之方式,外加百分之五營業稅,且付款方式則以工程承攬明細表之專案及單價實作實算,分期核價支付之。 ⑶準此,本件系爭契約之約定乃係:太平洋建設提供如系爭契約所附「工程承攬明細表」,或太平洋建設與業主國之合約規範所列項目及數量之物料,交予峻海公司施作,如有不足則均由峻海公司負責。若有峻海公司向太平洋建設領用超出供應數物料之情事,因該「超出供應數量」之物料應由峻海公司負責,是太平洋建設自得依前揭抵銷約定,就峻海公司超用之部分於該公司得對太平洋建設請領之工程款扣除之。㈤峻海公司帳面上雖得向太平洋建設計價領取「估驗款」697,481元,然前揭款項因太平洋建設已為峻海公司墊付「外勞 薪資」、「混凝土使用超量費」及「鋼筋超用費」共計達 9,304,788元,已超出「估驗款」。 ⑴峻海公司就前揭工程,業於91年5月間與太平洋建設進行最 後一次估驗計價。而截至該次估驗計價結果,峻海公司帳面上得向太平洋建設計價領取697,481元之「估驗款」,及 2,806,608元之「工程保留款」,共計3,504,089元。 ⑵惟查,太平洋建設就前揭工程已核定之施工圖數量計算部分已為峻海公司墊付「外勞薪資」、「材料調用費」、「混凝土使用超量費」及「鋼筋超用費」共計9,304,788元,詳述 如下: ①「鋼筋超用費」計3,223,480元 查有關太平洋建設承攬業主國工局本件系爭工程所應提供予其下包竣海公之鋼筋,依本件系爭契約所附「工程承攬明細表」(原審被証9、10、11工程合約書)及太平洋建 設與業主國工局合約所附「單價分析表」(上証1)計算 之結果,太平洋建設原僅需提供予竣海公司610.685公噸 之鋼筋(計算方式參附表1,証物詳上証1及上証2之1-上 証2之13),惟竣海公司向太平洋建設領取之總數則為八 858.65公噸(參上証3),因此,竣海公司實已超用247. 96公噸之鋼筋。退步言之,縱依竣海公司93年1月於原審 提出之答辯狀証1(A標及C標)所附之數量表予以計算 ,竣海公司亦向太平洋建設領用806.9675公噸之鋼筋(A標548.335+C標258.6325=806.9675),是原竣海公司 亦超用19 7.0695公噸之鋼筋。綜上,因竣海公司實已超 用247.96公噸之鋼筋,是若依「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鋼筋項目銜接表」(上証4)所示,自89年起至93年1月止,近5年之鋼筋價格平均為每公噸約13,000元計算,上 訴人太平洋建設即另有3,223,480元之「鋼筋超用費」得 對竣海公司主張抵銷扣除。 ②「外勞薪資」計2,511,333元,查本件峻海公司於工程施 工期間曾多次向太平洋建設調用外籍勞工,是太平洋建設自得依前契約之約定,就伊本應支付予峻海公司之工程款項,扣除伊為峻海公司墊付之外勞薪資。然而因峻海公司於工程施作時,常發生施工方式不當致有扣款之情形,惟倘若太平洋建設確實予以扣款,則峻海公司必發生當期工程款為零之情形,為維工進,太平洋建設則同意俟下期工程款再為扣除,此由外勞費用應扣未扣一覽表中即明(參上証5)。 ③「混凝土使用超量費」計3,569,975元: 查峻海公司於工程施作時,常因施工方式不當或因趕工因素,致有就太平洋建設所供應之混凝土用罄後仍有不足,而由太平洋建設先行代墊或代購之情形,是太平洋建設自得依前揭契約之約定,就伊本應支付予峻海公司之工程款項,扣除峻海公司「混凝土使用超量費」。 乙、視同上訴人峻海公司方面: 一、聲明:駁回上訴人太平洋建設之上訴。 二、陳述: ㈠因太平洋建設已於原審自認尚欠峻海公司估驗款697,481元 ,但是太平洋建設同時主張抵銷。故本件之爭點在於:1、 峻海公司有無超用物料。2、本件當事人之間有無適於抵銷 情狀。茲分述如下: ⒈本件C337標系爭工程,為實作實算,尚未經過業主驗收, 實作數量、長度未明,徵諸契約所附之圖說只有主要結構圖19張,並沒有全線平面圖、施工圖,故工程之長度、數量、深度,並未在訂約時即告確定,所以施作前尚需由太平洋建設先為測量繪圖,峻海公司再依其指示施工,故工程承攬明細表僅為初步預計之施工數量,實際施作項目之多寡,尚有待完工後驗收計算,太平洋建設主張峻海公司超用物料顯失依據。 ⒉系爭工程混凝土、鋼筋超用費、材料於實際運作上,無超用之可能,太平洋建設亦未能提出峻海公司超用之憑據。 ⑴關於混凝土部分 ①峻海公司承作系爭工程為「包工不包料」的單純承攬:峻海公司承攬工程所需用之混凝土、鋼筋,係由太平洋建設負責提供。此觀之系爭工程合約書第九條第一項前段:「甲方(即太平洋建設)供應之物料詳附件之承攬明細表內所列項目及數量…」承攬明細表說明欄第四點:「本案屬工料責任施工,甲方除應供應『鋼筋』、『混凝土』、RC管涵、PVC管不銹鋼踏步等材料外,其餘如放樣水電及其他施工所需之一切工料機具設備大小搬運等均由乙方(即峻海公司)自理。」自明。 ②再查,本件工程為側溝排水工程及透水管工程,峻海公司的工作主要是將太平洋建設細部規劃設計水溝的原地貌,經太平洋建設工程人員測量指定後由峻海公司挖土此為構造物開挖,然後以板模、鋼筋塑造出模型,再用混凝土在原地灌漿使之成型。水溝的尺寸、大小、厚度需依照圖說施作,所以體積早已固定。每一體積需用多少混凝土亦為一定。依系爭契約,混凝土係由太平洋建設負責提供,由峻海公司通知太平洋建設監工人員以預拌混凝土車載至工地灌漿至水溝模型,並非由太平洋建設發放水泥、砂石予峻海公司,再由峻海公司自行調配使用,峻海公司豈能超用? ⑵關於鋼筋部分 ①太平洋建設於本審提出之附表1,上訴人太平洋建設於本件 系爭工程應提供予峻海公司之鋼筋數量說明,峻海公司否認其內容之真正。因既未驗收何來「業主國工局之結算數量」?且附表1之列算基礎,並非峻海公司每期向其估驗 請款時所附之計算式,而是尚未實際施作前太平洋建設與峻海公司及太平洋建設與業主國工局合約所附的「工程承攬明細表」、「單價分析表」,此觀之太平洋建設於93年8月13日提出之民事準備書狀第2頁第3點自明。所以附表1之數量顯然不是實作實算的數量,而是施作前設計單位預估之數量。 ②上證3之「峻海工程向太平洋建設領用鋼筋表」,峻海公司 亦否認其真正,因為該表格後所附之單據,有許多不能證明係峻海公司有領用物料,⒈上證3第15頁,發貨單上並 無峻海人員簽認,顯非由峻海公司領用,且上面雖有註記「峻海向寶聖借料」,但並未附上峻海公司之借單,峻海公司否認該批物料為峻海公司借用。⒉上證3第16頁至第 19頁,固為峻海人員房忠勝親自繪製,惟該圖說係峻海公司承作之初,為方便趕工,在太平洋建設之要求下,先繪製各施作項目需用鋼筋之尺寸及形狀,以方便太平洋建設請鋼筋料商直接裁切塑形,並非峻海公司領料之簽單。因為在上開頁數下端,峻海公司有註記:「以上為直筋定尺支數。ABC計三標」或者是「以上為定尺彎紮之支數」簽署日期為89年5月24日。其中所謂「直筋定尺」意即「 直的鋼筋確定其尺寸」,「定尺彎扎」意即「確定尺寸並彎曲紮出形狀」,是用以指示鋼筋料商裁切之用,如為領料簽認,何需再作此指示註記?此為其一。又峻海公司承包系爭工程僅有337標中的A段與C段,並無B段,自然 無從向太平洋建設領用B段的物料,就算向太平洋建設請領,太平洋建設也不會給,此為其二。峻海公司在施作期間領用鋼筋是視需用情況,依施作階段分次向太平洋建設請領,而非一次請領,上證3第16頁至第19頁押署之日期 並非領用日期,而是繪製上開圖說之日期,此為其三。⒊上證3第32頁的借據,署名為「峻海營造容建順」,惟查 ,峻海公司從未有「容建順」這名員工。⒋上證3第47頁 「鉅盛企業社」所書立之備忘錄,載明:「峻海:4#16 .68TON」,並在末尾第5點寫明「借據如附件」,惟 在上證3第49頁之地磅記錄單的鋼筋尺寸、數量卻與備忘 錄所載不符,峻海公司否認有備忘錄所載之借貸關係。 ㈡峻海公司向太平洋建設調用外勞之費用,均於估驗當期扣除並無賒欠,又太平洋建設主張峻海公司向其調用外勞,欠其200多萬元之款項,並在原審提出附件2之查核表、被證4之 驗收請款單及被證6之代墊明細單據加以說明。惟查:附件2之查核表記載不清,且為太平洋建設片面製作之單據,不足證明。被證4之驗收請款單並不實在,系爭工程之費用請領 流程,應由承包商即峻海公司完成一定進度後,繪製計算式說明完成多少工事、使用多少材料,再由太平洋建設核算之後撥予估驗款,故完整之驗收請款單上面應有承辦人員暨峻海人員共同之簽章。惟查太平洋建設提出之被證4驗收請款 單多數未經承辦人員簽名,且未付峻海公司用以請款之計算式,顯不具備形式要件,峻海公司否認其真正。被證6之代 墊單據亦不實在又太平洋建設提出被證6之外勞薪資墊款單 據亦不實在,例如91年4月份工號(即外勞編號):7271、 4871、4286、4285、4219、4190、4558、4511、7257、7249、7219、7214、7204、7286、7298、7312、7319於簽認欄中均無峻海公司人員簽認。91年5月工號:7312亦同。故其單 據顯然不確實,峻海公司亦否認其真正。 ㈢材料調用部份 本件工程所需原料係由太平洋公司供應,此有前揭工程承攬明細表之說明4可參。峻海公司並無向其調用材料可言。 ㈣峻海公司使用物料超過契約之單價分析表,除實際施工所需外,尚因施作途中工程有變更追加,再者依太平洋建設於本審所提出之辯論意旨狀所附之上證5:外勞費用一覽表中之 「太平洋建設驗收請款單」,其發包(採購)項目有2,分 別為「D310」與「D330」,承攬總價一開始記載「D310 」為0000000,「D330 」為00000000(見上證5第3、4頁),但後來總價卻分別變更為0000000、00000 000(見上證5 之90年8月23日及7月24日之驗收請款單)可見本件工程,不但實作實算,而且進行中還有追加之事實,太平洋建設以契約預定之物料數量,主張峻海公司超鋼筋水泥並不正確,乃至為灼然。 ㈤本件太平洋建設無從向峻海公司主張抵銷系爭工程款,抵銷之法定要件為:雙方互負同種債務且均屆清償期者,始可主張抵銷。本件工程既未經業主驗收,雙方也未辦理驗收會算,峻海公司對太平洋建設之系爭工程款債權尚未確定,亦未屆期,與法定抵銷要件不合,太平洋建設主張抵銷,容有誤會。 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上訴駁回。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外,補稱略以: ㈠上訴人太平洋建設所稱所謂:墊付外勞薪資、材料調度費、 混凝土之使用超量費、鋼筋使用超量費等之證據,均為其自 行製作之表單,或影印之表冊等空泛之數據,根本無從說明 上訴人之上揭主張為真實。且上訴人迄今仍提不出經峻海公 司簽章確認之書證,是以上訴人提出之上揭資料,顯不足證 明其上揭主張為確實存在。 ㈡再查系爭合約有關施工管理第2、3項規定:上訴人太平洋建 設有指派工地專案負責人,代表執行本工程合約之效力,若 指派之工地專案負責人,認為峻海公司所派代表不稱職時, 得通知即刻更換。顯見峻海公司係於上訴人太平洋建設嚴格 監督下施工,故不可能發生混凝土、鋼筋使用超量等情事; 亦不可能出現為峻海公司代墊外勞薪資、材料調用費等單據 ,未經峻海公司簽章確認等情事。顯見上訴人太平洋建設之 上揭主張均為其主觀臆測,不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理 由 一、按起訴請求確認他人之某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須以該法律關係之雙方當事人為共同被告一同起訴,始為當事人適格。倘該法律關係之雙方當事人受敗訴之判決,而僅其中一方當事人提起上訴,因該法律關係之存否對該雙方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故其上訴之效力及於另一當事人。本件雖僅太平洋建設提起上訴,惟依上說明,其上訴之效力及於另一當事人峻海公司,自應併列峻海公司為上訴人。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視同上訴人峻海公司積欠伊工程款290萬 元,經伊起訴後,原審以90年度訴字第6509號和解在案,嗣伊聲請就峻海公司向上訴人太平洋建設所承攬系爭工程之工程款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太平洋建設於收受原審執行處91年度執字第28522號執行命令後,即以峻海公司對其已無可領 取之工程款債權為由聲明異議,伊乃於10日內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提起本件訴訟等情,求為確認峻海公司對太平洋建 設有290萬元工程款債權存在之判決【帳面上峻海公司得向 太平洋建設領取估驗款697,481元及工程保留款2,806, 608 元,工程保留款部分,原審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未據其聲明不服,而太平洋建設則對上開估驗款697,481元部分提 起上訴】。 三、上訴人太平洋建設則以:峻海公司就系爭工程業與伊進行最後一次估驗計價,經結算結果,峻海公司帳面上雖得向伊領取估驗款697,481元,惟依伊與峻海公司間承攬契約書第9條第1、2項約定,伊係提供工程承攬明細表或伊與業主國工局之合約規範所列項目及數量之物料,交予峻海公司施作,如有不足應由峻海公司以同等品質無償補足差異數量,若峻海公司向伊領用超出供應數量物料,應由峻海公司負責。因峻海公司於工程施作之時,常因施工方式不當或因趕工因素,致有就伊所供應之物料用罄後仍有不足,而由伊先行代墊或代購之情形,且峻海公司於工程施工期間亦多次向伊調用外籍勞工,是伊為峻海公司墊付之外勞薪資、材料調用費共計2,633,186元、混凝土之使用超量費3,569,975元及鋼筋超用費2,633,319元,共計8,836,480元,自得依前揭契約約定於工程款項中扣除之,伊已對峻海公司主張抵銷之意思表示,峻海公司對伊已無任何工程款債權存在等語,資為抗辯。 四、視同上訴人峻海公司除認諾被上訴人之請求外,另陳稱:系爭工程是實作實算,外勞工資當期扣除,材料則由上訴人太平洋建設提供,故材料調用費用、混凝土及鋼筋使用超量費用應由太平洋建設負擔,且太平洋建設就所其主張超用物料、借調外勞等費用並未舉證證明,太平洋建設主張自伊得請領之工程款扣除,並無理由等語。 五、被上訴人主張視同上訴人峻海公司積欠被上訴人工程款290萬 元未付,經被上訴人起訴後,於91年3月5日以原審法院90年度訴字第6509號民事事件和解在案,被上訴人於同年10月9 日以該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向原審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原審法院執行處於同年月15日就峻海公司對太平洋建設之系爭工程款債權,發北院錦91執任字第28522號執行命令,惟 太平洋建設以峻海公司對其已無可領取之工程款債權為由聲明異議。又峻海公司與太平洋建設就系爭工程定有工程合約書,太平洋建設就系爭工程尚有估驗款697,481元及工程保 留款2,806,608元未給付峻海公司等事實,業據被上訴人提 出原審法院90年度訴字6509號和解筆錄、聲明異議狀、工程合約書(見原審卷㈠第5、9、35至59頁)為證,並為視同上訴人峻海公司及上訴人太平洋建設所不爭執,復經原審法院依職權調閱91年度執字第28522號執行卷宗查核無誤,堪信 為真實。 六、被上訴人主張峻海公司向太平洋建設承攬系爭工程有工程款債權290萬元存在,太平洋公司雖不否認帳面上伊須給付峻 海公司上開工程款中估驗款697,481元,惟辯稱:扣除伊為 峻海公司代墊之外勞薪資、材料調用費2,633,186元、混凝 土之使用超量費3,569,975元及鋼筋超用費2,633,319元,峻海公司對伊已無任何工程款債權存在。是本件主要之爭點為:太平洋建設所主張峻海公司欠伊上開款項是否實在?太平洋建設是否得對峻海公司之上開工程款中估驗款697,481 元主張抵銷? ㈠查,系爭工程已於93年7月16日完成驗收,有交通部臺灣區○ 道新建工程局93年11月17日國工局工字第0930020808號函在卷可稽,是峻海公司所稱系爭工程未經驗收,即無可採。 ㈡上開估驗款697,481元部分,太平洋建設原應依約給付予峻海 公司,則太平洋建設辯稱已為峻海公司代墊費用物料超用費主張抵銷,既為上訴人峻海公司所否認,自應由其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 ⒈查系爭契約第3條約定:「工程範圍:1、詳本合約所附之承 攬明細表、施工圖說、施工規範、施工補充說明等,乙方(即峻海公司)均應據以切實執行,凡工程慣例上不給價之附帶工作,雖圖說未載明亦屬合約範圍。2、本工程如為甲方(即太平洋建設)對外承攬之工程,甲方業主之合約規範及施工圖說均視為本合約之一部份」,第9條約定:「物料供 應:1、甲方供應之物料詳附件之承攬明細表內所列項目及數量,其餘因本工程施工所需之一切人工、物料及工具、機械設備、材物料儲藏庫房、工棚、水電設備等,除另有規定外,均由乙方負責。2、甲方供應之物料,乙方應依甲方之規定申請領用並負責工地內所有運搬,使用後剩下之物料,應主動繳回甲方指定之場所,如有棄置、遺失或損壞,甲方得按市價或原購價格之兩倍罰扣之,甲方並得逕自乙方之工程款扣除之。甲方供應之物料均已包含損耗,若仍有不足應由乙方以同等品質無償補足差異數量」。是太平洋建設應依系爭合約附件之承攬明細表內列項目及數量提供物料予峻海公司,且該等物料均已包含耗損,施工時如有不足者,峻海公司負有補足差額之義務,則峻海公司倘未依約補足而由太平洋建設代墊或代購,太平洋建設自得以該等對峻海公司之債權,與峻海公司對太平洋建設之工程款債權主張抵銷。 ⒉太平洋建設辯稱依工程承攬明細表及伊與國工局合約所附單價分析表計算結果,伊應提供峻海公司609.898公噸之鋼筋 ,惟峻海公司向伊領用之鋼筋量為812.46 1公噸,故峻海公司已超用202.563公噸之鋼筋,費用為2,633,319元等語,並提出竣工結算數量計算書、國工局單價分析表、出貨單、備忘錄、地塝記錄單、鋼筋加工領取表、發貨單、排水工程格樑護坡及建築標相關承商進場鋼筋統計、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鋼筋項目銜接表(原法院卷㈡第60至158頁)為證 。而峻海公司則自認已向太平洋建設領取鋼筋860.9675公噸,被上訴人對此亦不爭執,且查,本件系爭工程業經業主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下稱國工局)於93年7月16日 完成驗收,有該局93年11月17日國工局工字第0930020808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188頁),本件之業主為國工局,則鋼 筋得使用之數量自應依國工局驗收結算數量為準,而依國工局結算之結果,太平洋建設得向國工局領取之鋼筋數量,fy=28005之鋼筋為579.660公噸,fy=42005之鋼筋為31. 205公噸,二者合計為610.685公噸,此有峻海工程-排水工程 施作結算總表、國工局單價分析表13張、國工局竣工結算數量計算書31張、峻海公司向太平洋建設鋼筋領用表、峻海公司領用鋼筋單據56張在卷足證,是依國工局竣工結算數量,峻海公司得向太平洋建設請領鋼筋之數量為610.685公噸, 而峻海公司已向太平洋建設領取鋼筋860.9675公噸,已超領250.2825公噸,而此超領部分係屬於系爭合約第9條「物料 供應:1、甲方供應之物料詳附件之承攬明細表內所列項目及數量,其餘因本工程施工所需之一切人工、物料及工具、機械設備、材物料儲藏庫房、工棚、水電設備等,除另有規定外,均由乙方負責。2、甲方供應之物料,乙方應依甲方之規定申請領用並負責工地內所有運搬,使用後剩下之物料,應主動繳回甲方指定之場所,如有棄置、遺失或損壞,甲方得按市價或原購價格之兩倍罰扣之,甲方並得逕自乙方之工程款扣除之。甲方供應之物料均已包含損耗,若仍有不足,應由乙方以同等品質無償補足差異數量」中應由峻海公司負責補足部分,又依國工局單價分析表所載,fy=28005之 鋼筋每公噸為13,635元,fy=42005之鋼筋每公噸為14, 350元,若超領之鋼筋均以價格較低之fy=28005之鋼筋計算, 則峻海公司超領鋼筋共值3,412,601.8元,此金額亦即太平 洋建設得向峻海公司請求超領鋼筋之金額,本件工程既經業主國工局完成驗收,太平洋建設自得向峻海公司請求上開超領鋼筋之金額,太平洋建設既主張以此金額與峻海公司得向太平洋建設請領之「估驗款」697,481元抵銷,則經抵銷後 ,峻海公司之「估驗款」697,481元已不存在。 七、退步言之,峻海公司否認領用太平洋建設所提出之上證3「峻 海工程向太平洋建設鋼筋領用表」中第11、12、13、36、50、51項所示之鋼筋屬實,經扣除上開6 項鋼筋合計71.312公噸後,峻海公司仍超領鋼筋178.9705公噸,以價格較低之fy=28005之鋼筋計算,其價值為2,440,262.7元,經抵銷後峻海公司之「估驗款」亦不存在。峻海公司另抗辯系爭工程有追加,故鋼筋使用量意亦有增加云云,惟究竟追加何工程,又增加多少鋼筋,峻海公司均未舉證,核不足採。 八、綜上所述,上訴人太平洋建設主張為可採,視同上訴人峻海公司及被上訴人所辯均無可取。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上訴人峻海公司對太平洋建設有697,481元估驗款之債權存在,自無 從准許。是則原審就上開部分判決被上訴人勝訴,於法即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就此部分廢棄,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 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魏大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高澄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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