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八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八一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華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發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命其應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同年五月二十四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抗字卷第十頁)。嗣上訴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三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有該卷宗可稽。茲已逾補正期限,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見本院卷十八頁之裁判費查詢表),其提起第二審之上訴自屬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