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八一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華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發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命其應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同年五月二十 四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抗字卷第十頁)。嗣上訴人以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三號裁 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有該卷宗可稽。茲已逾補正期限,上訴人迄未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見本院卷十八頁之裁判費查詢表),其提起第二審之上訴自屬 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梁 玉 芬 法 官 鄭 威 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吳 瑞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