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75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755號
- 上訴人
- 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璋
- 法定代理人
- 樓
- 訴訟代理人
- 林凱倫律師
- 被上訴人
- 尼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 萍
- 訴訟代理人
- 李學權律師
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79號」
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9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