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八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八二八號 附 帶 上 訴 人 慶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忠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複 代 理人 簡啟煜律師 右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龍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 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二十六萬六千九百零二元(新台幣,下同)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四千三百零五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 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豐 卿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 金 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殷 丹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