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959號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李冠宜律師 周福珊律師 被上訴人 豪益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吳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