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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林鄉誠王聖惠梁玉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
耀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章
訴訟代理人
林秀蓉律師
被上訴人
昊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騮

右當事人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

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王 聖 惠

法 官 梁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書記官 常 淑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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