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號
- 上訴人
- 耀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耀章
- 訴訟代理人
- 林秀蓉律師
- 被上訴人
- 昊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騮
右當事人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
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