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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㈡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黃騰耀郭松濤黃莉雲
  • 法定代理人
    許茂雄、蔡正弘

  • 上訴人
    盛香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更㈡字第125號上 訴 人  盛香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雄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被 上訴人  乙○○ 丙○○ 甲○○ 誼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 前列四人共同 古嘉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8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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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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