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㈡字第12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更㈡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盛香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茂雄
- 訴訟代理人
- 謝曜焜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誼澤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正弘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四人共同 古嘉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8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更㈡字第125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8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