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㈡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更㈡字第125號上 訴 人 盛香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雄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被 上訴人 乙○○ 丙○○ 甲○○ 誼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 前列四人共同 古嘉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8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