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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保險上易字第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林敬修劉勝吉劉清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保險上易字第一號

上訴人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彬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被上訴人
中道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百祥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事實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八月十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劉 勝 吉

                     法 官 劉 清 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黃 千 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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