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抗字第三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抗字第三一號
- 聲請人
- 巨童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詹順貴律師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
之十七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第四
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
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抗字第三一號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
之十七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第四
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
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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