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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抗字第三一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抗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
巨童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

之十七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第四

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

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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