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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一三四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林鄉誠梁玉芬王聖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一三四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大猩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寇世斌
再審被告
中國寬頻科技應用發展及推廣協會
法定代理人
寇世斌
再審被告
數位思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絹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租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八七號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八七號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查原確定判決係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所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專屬為判決之台北地院管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梁 玉 芬

法 官 王 聖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書記官 陳 樂 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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