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一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張宗權、陳永昌、陳忠行
- 法定代理人張壯謀
- 上訴人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暵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一三八號 再 審 原告 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壯謀 右再審原告與暵鴻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 )柒拾壹萬捌仟叁佰叁拾玖元,應徵裁判費壹萬壹仟柒佰叁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 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廿一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永 昌 法 官 陳 忠 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明 祖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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