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18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再易字第189號
- 再審原告
- 南海寶座創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炳煌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
價額新台幣(以下同)叁拾玖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陸仟貳佰捌
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以內,如數補
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