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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189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許正順張蘭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再易字第189號

再審原告
南海寶座創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煌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

價額新台幣(以下同)叁拾玖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陸仟貳佰捌

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以內,如數補

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翁 昭 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 才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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