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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九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黃熙嫣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九號

再審原告
元邦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查瑞蓮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右再審原告與東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壹佰貳拾

肆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貳萬零陸拾叁元,未據繳納,茲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鎖 瑞 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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