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九號
- 再審原告
- 元邦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查瑞蓮
- 訴訟代理人
- 林思銘律師
右再審原告與東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壹佰貳拾
肆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貳萬零陸拾叁元,未據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