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元邦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九號 再 審 原告 元邦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查瑞蓮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右再審原告與東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壹佰貳拾 肆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貳萬零陸拾叁元,未據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鎖 瑞 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