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六號
- 聲請人
- 速大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信宗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所為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二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第
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
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
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