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六二號 再審原告 勇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文芳即逸達工程行間給付工料費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伍拾伍萬玖仟貳佰柒拾壹元,應徵裁判費玖仟零玖拾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 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梁 玉 芬 法 官 鄭 威 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吳 瑞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