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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林鄉誠梁玉芬鄭威莉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勇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六二號 再審原告  勇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文芳即逸達工程行間給付工料費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伍拾伍萬玖仟貳佰柒拾壹元,應徵裁判費玖仟零玖拾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 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梁 玉 芬 法 官 鄭 威 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吳 瑞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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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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