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六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六六號
- 再審原告
- 鴻鼎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德
右再審原告與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壹佰叁
拾叁萬捌仟零伍拾伍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貳萬壹仟叁佰玖拾玖元,未據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