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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六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敬修劉清景劉勝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六六號

再審原告
鴻鼎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德

右再審原告與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壹佰叁

拾叁萬捌仟零伍拾伍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貳萬壹仟叁佰玖拾玖元,未據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劉 清 景

                     法 官 劉 勝 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 顧 倪 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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