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黃騰耀黃莉雲許文章
  •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 上訴人
    丙○○
  • 被上訴人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丙○○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 上訴人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訴訟代理人 劉春榮 李家榮 洪啟泰 被 上訴人 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訴訟代理人 吳怡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上訴人乙○○住新竹市○○路○段 44巷271弄14號2樓」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乙○○住新竹市○○路○段446巷271弄14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許文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明俐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