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競業禁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黃騰耀、許文章、黃莉雲
- 當事人甲○○、乙○○、聯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即附 甲○○ 帶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即 聯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呂文昌 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律師 複 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當事人間競業禁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乙○○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駁回聯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命其負擔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 甲○○、乙○○應再連帶給付聯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肆拾伍萬陸仟伍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聯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其餘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審本訴訴訟費用關於命聯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 附帶上訴部分,由甲○○、乙○○連帶負擔三分之一,餘由聯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負 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甲○○、乙○○本訴上訴部分,由甲○○、乙○○連帶負擔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甲○○反訴上訴部分,由甲○○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本訴部分: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聯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浚公司)起訴主張:上訴 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間,在聯康資訊集團之聯慷資 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慷公司)任職,該公司為培訓甲○○取得CISC O公司(即美國思科公司)之CCIE認證,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與甲○ ○簽定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並由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乙○○擔任連帶 保證人,約定甲○○於取得認證後應服務至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否則應賠償 公司因培訓所支出之相關費用,並賠償該費用一點五倍之違約金。嗣甲○○之僱 用人變更為伊即聯慷公司之子公司,兩造遂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另簽定服 務合約(下稱系爭服務合約),仍由乙○○擔任連帶保證人,亦約定甲○○應於 取得CCIE認證後,應返回伊公司上班,繼續服務兩年,否則亦應賠償伊所支 出之相關費用及該費用一點五倍之違約金。乃甲○○依約應自九十年六月份起至 九十二年六月止,在伊公司任職,詎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接獲CISCO公 司告知,甲○○於九十一年間,將上開CCIE認證,更改註冊於伊之競爭公司 名下行使有關商業行為,違反伊公司工作規則,造成伊財產及商譽上重大損害, 並有可能洩漏伊公司營業、技術上機密,伊即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依伊公 司員工獎懲管理要點暨受僱、解僱、辭職、資遣要點(下稱聯浚公司管理要點) ,解僱甲○○,爰依系爭服務合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求為命甲○○、乙○○ 連帶賠償伊因培訓所支出如附表一所示之費用計八十三萬七千零九十八元及違約 金一百二十五萬五千五百四十七元,合計二百零九萬二千六百四十五元,並加計 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判決甲○○、乙○○應連帶給付聯浚公司七十三萬零 七百六十一元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並依兩造聲請分別命供擔保為准、免假執行之 宣告,而駁回聯浚公司其餘之訴。聯浚公司於本院則請求駁回甲○○、乙○○之 上訴,並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附帶上訴,請求將原判決駁回其後開請求 之部分廢棄,甲○○、乙○○應再連帶給付其一百三十六萬一千八百八十四元, 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甲○○、乙○○則以:聯浚公司不能舉證證明甲○○將CCIE認證註冊於聯浚 公司之競爭公司名下之行為,所提單據復屬於聯慷公司,與聯浚公司無關等語, 資為抗辯,而聲明廢棄原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駁回聯浚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並駁回聯浚公司之附帶上訴。 三、查聯浚公司於原審即主張其為培訓甲○○取得CCIE認證而支出如附表一所示 之費用,請求甲○○、乙○○應連帶賠償該費用及違約金,惟原審以就如附表一 所示第六項至第十一項未能舉證證明,及違約金過高,而僅判決命甲○○、乙○ ○應連帶給付聯浚公司七十三萬零七百六十一元加計法定遲延利息,駁回聯浚公 司其餘部分之請求,是聯浚公司就上開敗訴部分提起本件附帶上訴,並提出如附 表一第六至十項所示,其為甲○○於八十八年間多次參加岱凱通訊系統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岱凱公司)舉辦之課程所支出費用之憑據(見本院卷第六五至八二頁 ),以補充證據,顯非就未經原審判決之部分提起附帶上訴,甲○○、乙○○抗 辯稱聯浚公司就未經原審判決敗訴部分聲明不服,乃不合法,亦不同意聯浚公司 提起附帶上訴云云,容有誤會。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於 第二審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如係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 方法為補充者,則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甚明。查聯浚公司所提出之上開憑據,業經其釋明係就其於原審主張有支出如 附表一第六至十項所示費用之事實為補充(見本院卷第一一一、一一二頁),另 甲○○、乙○○聲請本院訊問原審證人林錫隆及提出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之電子 郵件,亦經釋明係僅係就其於原審即主張甲○○並未將CCIE認證移轉登錄至 他公司之攻擊防禦方法,提出相關證據加以補充(見本院卷第一三五、一四九頁 ),核均合乎前揭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法即無不 合,先此敘明。 四、查聯浚公司主張甲○○於八十七年間,在聯慷公司任職,該公司為培訓甲○○取 得CCIE認證,與甲○○簽定系爭切結書,並由乙○○擔任連帶保證人,嗣甲 ○○之僱用人變更為其,兩造遂另簽定系爭服務合約,仍由乙○○擔任連帶保證 人,甲○○依系爭服務合約約定,應於取得CCIE認證後,自九十年六月起至 九十二年六月止,在其公司上班,否則應賠償其所支出之相關費用及該費用一點 五倍之違約金。惟聯浚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以聯浚公司管理要點,解 僱甲○○之事實,業經聯浚公司提出系爭切結書、服務合約、獎懲申報書為證( 見原審卷第九至十頁、六四頁),甲○○、乙○○對此亦不爭執,自堪信聯浚公 司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五、聯浚公司復主張甲○○於九十一年間,將上開CCIE認證,更改註冊於聯浚公 司之競爭公司名下,行使有關商業行為,違反其工作規則規定,造成其財產及商 譽上之損害,甲○○、乙○○應依系爭服務合約及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債 權讓與規定,連帶賠償其相關費用及違約金等情,則為甲○○、乙○○所否認, 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院所應審酌者,核為甲○○有無將上開CCIE認證, 更改註冊於聯浚公司之競爭公司名下,行使有關商業行為,違反聯浚公司工作規 則規定?如有,聯浚公司就聯慷公司所支出之費用得否請求?違約金金額有無過 高? 六、經查: ㈠甲○○確有將其CCIE認證,移轉登錄於聯浚公司之競爭公司名下: ⒈聯浚公司主張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接獲CISCO公司告知,甲○○於九十 一年間,將上開CCIE認證,更改註冊於聯浚公司之競爭公司名下行使有關 商業行為,業據其提出CISCO公司九十一年十二月八日電子郵件為證(見 原審卷第五九頁)。又上開電子郵件係管理CCIE認證之CISCO公司 Worldwide Partner Operation負責人Michele Hesse所寄發,副本並寄送予C ISCO公司在台分公司之員工林錫隆等情,並據林錫隆到庭證稱甚詳(見本 院卷第一0七頁),堪信上開電子郵件內容為真正,甲○○、乙○○抗辯稱上 開電子郵件無證據能力云云,洵不足採。是依上開電子郵件內容之記載:「我 (即Michele Hesse)被通知,甲○○先生於幾個月前已經轉任到思科的另一 個企業夥伴任職,請你告訴我林先生曾在貴公司擔任員工或兼職員工多久時間 」(I have been informed that Chin-Sheng Lin has been with another partner for several months. Can you let me know how long he ahs been a employee of your company and is he with your company as a full time employee or as a part time contractor.)等語以觀,足認聯浚公司 主張甲○○之CCIE認證業經移轉登錄至其競爭公司等語非虛。 ⒉證人即聯浚公司產品部協理楊建興亦到庭證稱伊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上網發現 無甲○○之資料,以電子郵件向CISCO公司查詢,經於九十年十二月八日 回覆,始知甲○○轉登錄到別家公司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三八頁)。則參酌證 人林錫隆所證稱持有CCIE之個人,可以其帳號及密碼,聲請變更登錄資料 ,CISCO公司寄發電子郵件,是要確認甲○○是因故離職或被開除,以便 認定資格是何人持有等語(見原審卷第八二、八三頁),證人即CISCO公 司員工信祖虎、羅偉嘉之證述亦同林錫隆(見原審卷第八三、八四頁),益徵 聯浚公司主張Michele Hesse之所以寄發上開電子郵件予聯浚公司,係為回覆 楊建興(按即該郵件收件人所示之Jerry)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詢問何以網 路上無甲○○資料原因之電子郵件,乃因其被通知甲○○業於數月前即已經至 CISCO公司另一個企業夥伴任職,並向聯浚公司確認甲○○究係因故離職 或被開除等語屬實。再參以證人即聯浚公司營運管理部協理林怡屏亦到庭證稱 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曾問甲○○是否有將CCIE轉登錄到他家公司, 甲○○告以是,並謂以為公司不需要,如果公司需要,再轉回來等語(見原審 卷第一三六至一三七頁),足見甲○○確實聲請將CCIE移轉登錄到他家公 司。 ⒊甲○○、乙○○雖辯稱:CISCO公司上開電子郵件係表示其受聯浚公司公 司員工楊建興告知,甲○○於幾個月前已經轉任到CISCO公司另一個企業 夥伴任職,係聯浚公司自行將甲○○CCIE認證移轉云云,並舉由chapp- program@cisco.com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下午寄發予甲○○之電子郵件及中 譯本為佐(見本院卷第一二三至一二四頁),然觀諸上開電子郵件其內容僅係 「根據本公司之紀錄,您已不為聯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因此我們將您的 名字從聯絡人資料中移除,如果日後有其他變化則另行變更:::」,並未表 示CISCO公司係經由楊建興或何人告知甲○○之CCIE認證業經移轉, 自CISCO公司上開十二月八日之電子郵件內容亦無從為此推論。是甲○○ 乙○○辯稱乃楊建興所移轉,其係偽證云云,容屬推測之詞,不足採信。況C CIE認證,業經成為網路專家之同義詞,而且在此專業領域中較所有其他認 證更有價值,有聯浚公司所提CCIE認證定義及使用說明常見問題與解答第 三點為證(見原審卷第一八一頁),甲○○、乙○○對該文件之真正亦不爭執 。足認擁有CCIE認證之工程師,對聯浚公司公司之商譽、形象及技術能力 均有所提升,聯浚公司自無花費費用,培訓甲○○取得CCIE認證後,又通 知CISCO公司甲○○於幾個月前轉任到CISCO公司另一個企業夥伴之 理。觀諸聯浚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開除甲○○前,尚於九十一年十二 月五日仍發給甲○○因擁有CCIE證照而加發之一萬二千元專業加給,此有 甲○○、乙○○不爭執真正之聯浚公司薪資資料及專業加給獎勵辦法為憑(見 原審卷第一七九、六一至六二頁),益見聯浚公司當無可能通知CISCO公 司甲○○於幾個月前轉任到他公司,又發給甲○○專業加給之理,並堪認聯浚 公司業就其主張甲○○將CCIE認證移轉登錄至其競爭公司之事實,業盡其 舉證之責。是甲○○、乙○○辯稱甲○○並未將CCIE認證聲請註冊於聯浚 公司以外之公司,聯浚公司未能提出甲○○將CCIE認證移轉登錄於其他公 司之名稱、日期等證據,即屬未能舉證云云,殊不足取,遑論上開CCIE認 證登錄資料係由CISCO公司保存管理,尚非聯浚公司所得任意取得。 ㈡依系爭服務合約約定,甲○○於取得CCIE認證後,須返回聯浚公司工作二年 ,返國服務期限內,如故意不遵守公司工作規則或表現惡劣者,除全額償還聯浚 公司一切相關費用外,並同意以聯浚公司花費總額之一點五倍計賠償有形與無形 之損害,此觀系爭服務合約第一至三條約定甚明(見原審卷第九頁)。又如違反 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聯浚公司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亦為聯康資訊 集團工作規則第六條第二款所明定。查聯浚公司支出費用培訓甲○○取得CCI E證照,甲○○卻聲請將之移轉登錄至他家公司,致使聯浚公司由擁有CCIE 證照工程師之公司,可能變成無CCIE證照工程師之公司,對聯浚公司之專業 形象自已造成相當之損害,且甲○○此舉亦顯然違反其對聯浚公司應有之忠誠義 務,情節不可謂不重大,則聯浚公司主張甲○○未遵守其工作規則規定,應依系 爭服務合約約定,賠償其為培訓所支出之費用及違約金,自屬有據。 ㈢聯浚公司主張其培訓甲○○取得CCIE認證支出之相關費用為八十三萬七千零 九十八元,爰就其得請求之金額析述如下: ⒈甲○○、乙○○固抗辯稱聯浚公司就屬聯慷公司支出之費用不得請求云云。然 查甲○○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即與聯慷公司簽定系爭切結書,由乙○○ 擔任連帶保證人,嗣甲○○之僱用人變更為聯浚公司,兩造再為培訓甲○○取 得CISCO公司之CCIE認證,另簽定系爭服務合約,已如前述。而聯慷 公司與聯浚公司,公司地址、負責人相同,公司股東百分之九十亦相同,有聯 浚公司所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股東名冊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二三一至二四0 頁),且就系爭切結書及系爭服務合約之內容觀之,內容幾乎完全一致,應認 甲○○之僱用人變更為聯浚公司時,應係甲○○屬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第五 十七條所規定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是包括債權讓與及債務承擔及其他附 隨權利轉讓之僱傭契約之承擔,已經原契約當事人及承擔人三方之同意,由新 雇主即聯浚公司承擔原雇主即聯慷公司勞動契約上之法律地位。聯浚公司自得 請求聯慷公司與甲○○簽定切結書後,為培訓甲○○取得CCIE認證所支付 之相關費用,合先敘明。 ⒉聯浚公司主張為培訓甲○○取得CCIE認證支出如附表一所示之相關費用, 業據其提出員工在職訓練申請書、出差旅費報銷單、CISCO專業網路課程 報名表、轉帳傳票、上課通知單、統一發票、支出明細等件(見原審卷第四七 至五八頁、本院卷第六五至八二頁)為證。又甲○○、乙○○就如附表一第十 六至十八項亦不否認真正,惟否認附表一第十一項所示員工在職訓練申請書( 見原審卷第五二頁)其上簽名之真正。是就聯浚公司所主張如附表一所示項目 ,因其未能證明上開第十一項之申請書確係經甲○○簽名,應予扣除,及依聯 浚公司所提出差旅費報銷單,附表一第十三項費用應僅得請求七萬二千七百二 十元,附表一第十四項費用應僅得請求九萬三千一百六十四元外,其餘請求項 目,核與所提出上開書證所示相符,均堪認為真正。從而,聯浚公司請求甲○ ○、乙○○連帶賠償如附表二所示其所支出之費用,合計七十九萬一千八百七 十四元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即為可採。另聯浚公司乃依契約行使其權利,尚難 認有何違反誠信原則之可言,甲○○、乙○○抗辯聯浚公司向其請求賠償,有 違誠信原則云云,亦難憑採。 ㈣再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 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 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 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 二百五十條定有明文,又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亦為民 法第二百五十二條所明定。至違約金是否過高,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情 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最高法院四十九 年台上字第八○七號及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九號判例參照)。聯浚公司固主張其 支付高額費用培訓甲○○取得CCIE認證,而甲○○明知CISCO公司對擁 有CCIE資格工程師之公司有不同等級之評價,猶將CCIE認證移轉登錄他 公司,依系爭服務合約第一、三條約定,甲○○、乙○○應連帶賠償其所支出費 用之一點五倍之違約金,且此種故意違約行為,應無須酌減等語。惟本院審酌甲 ○○與聯浚公司約定之服務期間為二年,甲○○自九十年六月間取得CCIE認 證後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離職時,業已於聯浚公司任滿一年半,故聯浚公司 因此受有之損害即擁有CCIE證照工程師之利益,僅餘半年,而甲○○為聯浚 公司中階主管,月薪約為六萬元,亦有聯浚公司獎懲申報書可參,並為兩造所不 爭執等一切情狀,認聯浚公司請求甲○○、乙○○連帶賠償相當於支出費用一點 五倍之違約金,與其所受損失相較,容屬過高,爰予酌減為零點五倍,即三十九 萬五千四百三十七元(791874×0.5=395437),較能兼顧兩造之利益。聯浚公 司主張違約金未過高云云,即不足採。 七、綜上所述,聯浚公司依系爭服務合約第一條、第三條約定及債權讓與、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請求甲○○、乙○○連帶賠償所支出之費用七十九萬一千八百七十四 元及以零點五倍計算之違約金三十九萬五千四百三十七元,合計一百一十八萬七 千三百一十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甲○○、乙○○翌日即九十二年三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令甲○○、乙○○應連帶給付七十三萬零七 百六十一元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而駁回聯浚公司其餘之訴,則就於原審判命甲○ ○、乙○○連帶給付部分,於法核無不合,甲○○、乙○○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等上訴。另就上開聯浚公司請 求亦應予准許之四十五萬六千五百五十元部分,原審為聯浚公司敗訴之判決,自 有未洽。聯浚公司就此指摘原判決不當,提起附帶上訴,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 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三項所示。至於聯浚公司逾 此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原審為其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誤,聯浚公司就此部分 所為之附帶上訴,洵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附帶上訴。又聯浚公司本件上訴利益未 逾一百五十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於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其猶請求宣告假執 行,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乙、反訴部分: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者,不在此限,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 第三款所明定。查甲○○提起本件反訴,就請求資遣費部分原主張聯浚公司應給 付其十一萬五千元,嗣提起上訴後,則擴張其反訴聲明,請求聯浚公司應給付其 三十萬元,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二、甲○○提起本件反訴主張: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間,為取得CISCO公司之C CNA、CCDA、CCNP、CCDP、CCIE認證證照(下稱系爭各證照 ),與聯浚公司簽定系爭服務合約,於九十年六月間,將取得CISCO公司之 系爭各證照,依系爭服務合約約定,交由聯浚公司保管使用,並未違反系爭服務 合約,詎聯浚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無故開除伊,並強制扣留伊所有之 系爭各證照,致伊受有損害,聯浚公司並因而獲有營業利益之不當得利,爰依民 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九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請求聯 浚公司應返還伊系爭各證照,及應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返還證照之日止 ,按月給付伊計二十六萬元之損害賠償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並給付伊資遣費十一 萬五千元等語。原審判決聯浚公司應返還甲○○系爭各證照,並依兩造之聲請分 別命供擔保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而駁回甲○○其餘反訴請求。甲○○僅就其 資遣費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而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駁回後開第二項請 求部分,並擴張請求,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見本院卷第六十、一五 三頁),聯浚公司應給付其資遣費三十萬元等語,其餘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則未據 其聲明不服,而告確定。聯浚公司則就其應返還證照之敗訴部分亦未聲明不服, 亦已告確定。 三、聯浚公司則以:伊係依其公司管理要點開除甲○○,於法並無不合,甲○○請求 資遣費即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而於本院聲明駁回甲○○反訴之上訴。是本件 所應審究者,核為聯浚公司之解僱是否合法? 四、查聯浚公司係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發現甲○○CCIE認證資料消失,經CI SCO公司於同年月八日以電子郵件回覆甲○○之CCIE證照已登錄於其他廠 商資料庫,遂於同年月十六日以甲○○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理 由之一,解僱甲○○乙節,有聯浚公司獎懲申報書可參(見原審卷第十頁)。而 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間與聯浚公司簽定系爭服務合約,並於九十年六月間取 得系爭各證照,交由聯浚公司保管使用,惟甲○○於九十一年將CCIE認證聲 請註冊於聯浚公司以外之公司,業如前述。則聯浚公司因甲○○擅自轉登錄之行 為,致其由擁有CCIE證照工程師之公司,變成無CCIE證照工程師之公司 ,對聯浚公司之專業形象自已造成相當之損害,足徵甲○○已違反對公司之忠誠 義務,顯屬違反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且情節重大,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四 款及聯康資訊集團工作規則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見原審卷第六三頁):「違反勞 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不經預告終止其與甲○○間之勞動契約,於 法即無違誤。是甲○○主張聯浚公司無故開除其,違反勞動基準法云云,即不足 採。 五、綜上所述,甲○○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請求聯浚公司給付其資遣費三十 萬元,洵屬無據,應予駁回。則原審為甲○○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 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丙、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 影響,毋庸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甲○○、乙○○上訴為無理由,聯浚公司附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 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七十八條、第七 十九條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許 文 章 法 官 黃 莉 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秦 仲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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