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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勞上易字第4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張耀彩林金吾盧彥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上易字第46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春里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
家立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暉
訴訟代理人
蔡明熙律師
複代理人
張炳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4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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