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勞上易字第4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上易字第46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春里
- 訴訟代理人
- 樓
- 被上訴人
- 家立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暉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熙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炳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4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上易字第46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4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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