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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家上字第184號

確認婚姻不成立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鄭三源王聖惠黃嘉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家上字第184號

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3

月12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2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被上訴人則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95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固得為附帶上訴。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及46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上訴者須具有上訴利益,即須受原審敗訴判決者始得上訴,若原判決全部勝訴即欠缺上訴利益,附帶上訴性質上亦屬上訴之一種,自亦須具備上訴利益,若欠缺上訴利益,上訴即屬不合法。經查,上訴人於原審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經原審判決駁回後,其因而提起上訴,並變更聲明為確認兩造婚姻成立,被上訴人於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於本院審理中提起附帶上訴,請求判決確認兩造婚姻不成立,然原審係認兩造婚姻不成立無不明確之情形,上訴人無確認必要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被上訴人並未受不利益判決,故其顯然欠缺上訴利益,其對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因兩造均陳述雙方未舉行公開儀式,亦無兩人以上之證人為證,法律上顯無勝訴之望,自無闡明曉諭令其提起反訴之必要,併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黃嘉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倪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家上字第184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婚姻不成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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