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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建上字第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張劍男李行一蔡芳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上字第五號

上訴人
天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國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被上訴人
柏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美如
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律師

        李保祿律師

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註明:

㈠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部分:

⑴上訴人同意追加工程及兩造合意終止力晶工程合約之證據、工程款及追加工程款之計算方式、證據及付款方式。

⑵被上訴人未依約付款之證據。

⑶麗榮皇冠工程款請求之依據、未完工之理由。

㈡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部分:力晶工程合約解約之時間、理由及證據;又主張損失一百一十一萬二千九百六十七元之理由證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李 行 一

                     法 官 蔡 芳 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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