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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抗字第1310號

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許正順魏麗娟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抗字第1310號

聲請人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聲請人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聲請人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聲請人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聲請人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培榮
聲請人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聲請人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聲請人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聲請人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聲請人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代理人
徐玉蘭律師

      陳家駿律師

聲請人因與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假處分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93年10月6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或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始得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更正或補充於前裁定主文之文字,未經聲請人於前抗告程序聲明該假處分方法。再查,本院於前裁定職權酌定假處分方法,並於主文揭明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丑○○、壬○○、癸○○不得提供之檔案資訊,係標示包含前裁定附表一所示歌手及曲名過濾字串在內之檔案資訊,且上開過濾字串之排列方式不拘,換言之,檔案資訊中包括各該歌手名稱及曲名在內(包括歌手名稱及曲名連續排列,或與檔案資訊中之其他文字、符號穿插排列),均在禁止提供之列,應不至發生聲請人所陳述無法達到強制執行目的之疑義。至聲請人於執行法院實施之強制執行方法,認為有損害其權益情事,聲請人應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循聲明異議程序解決之,尚無請求本院更正或補充前裁定餘地。故前裁定並無顯然錯誤,亦無裁判脫漏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魏 麗 娟

              法 官 翁 昭 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 才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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