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海商上易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海商上易字第5號
- 上訴人
- 廣州浩航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即Guangzhou Grand Smooth Transport International Agency )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楊思莉律師
- 被上訴人
- 陞暘船務代理有限公司(即 APEX MARINE SHIPPINGAGENCY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 國照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月2日下午3時在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