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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海商上易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黃騰耀黃國永李媛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海商上易字第5號

上訴人
廣州浩航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即Guangzhou Grand Smooth Transport International Agency )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上訴人
陞暘船務代理有限公司(即 APEX MARINE SHIPPINGAGENCY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 國照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月2日下午3時在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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