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訴易字第二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易字第二四號
- 原告
- 文晟圖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雅惠
- 訴訟代理人
- 賴建源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定代理人許雅慧」、「法官陳昆煇」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許雅惠」、「法官李錦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