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林丁寶、高鳳仙、林恩山
- 法定代理人丙○○
- 上訴人遠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庚○○、二樓、丁○○
- 被上訴人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143號上 訴 人 遠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複代理人 粘毅群律師 上 訴 人 庚○○ 甲○○ 二樓 上 訴 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粘毅群律師 被上訴人 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備位之訴部分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高鳳仙 法 官 林恩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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