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一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一七三號 上 訴 人 中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春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代理人 李姝純律師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 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忠 行 法 官 蕭 艿 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尤 峰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