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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一七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張宗權陳忠行蕭艿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一七三號

上訴人
中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春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代理人
李姝純律師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

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忠 行

                         法 官 蕭 艿 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尤 峰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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