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17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178號
- 上訴人
- 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羅秉成律師
- 上訴人
- 貿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思莉律師
- 9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林丁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178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林丁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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