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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178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林丁寶陳博享蔡芳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178號

上訴人
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上訴人
貿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9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林丁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蔡芳齡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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