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178號上 訴 人 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9號4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上 訴 人 貿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思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蔡芳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