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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林丁寶陳博享蔡芳齡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9號4樓貿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178號上 訴 人 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9號4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上 訴 人 貿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思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蔡芳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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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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