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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二三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尤豐彥王仁貴湯美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二三四號

上訴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定代理人
張祖恩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被上訴人
良泰資源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李秋微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戊○○ 原住
被上訴人
丙○○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武雄
被 上訴人 甲○○
乙○○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李秋微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

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就原

審卷第四十六頁之請求明細所載各項請求依據,具狀詳細陳述(上訴人前書狀所載,

或曰依約損害賠償、或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前後不一),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尤 豐 彥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湯 美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賴 淑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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