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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吳景源滕允潔鄭威莉
  • 法定代理人
    乙○○、甲○○、丙○○

  • 上訴人
    慧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戊○○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277號上 訴 人 慧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葉鞠萱律師 被上訴人  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秋華律師 被上訴人  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陳錦隆律師 陳秋華律師 被上訴人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范纈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另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吳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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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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