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吳景源、滕允潔、鄭威莉
- 法定代理人乙○○、甲○○、丙○○
- 上訴人慧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戊○○、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277號上 訴 人 慧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葉鞠萱律師 被上訴人 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秋華律師 被上訴人 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陳錦隆律師 陳秋華律師 被上訴人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范纈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另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吳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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