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336號上 訴 人 寅○○ 訴訟代理人 葉大慧律師 蕭介生律師 被上訴人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被上訴人 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代理人 范 惇律師 被上訴人 保保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被上訴人 三普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被上訴人 昇漢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被上訴人 櫻花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國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李淑嬌 被上訴人 山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被上訴人 大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己○○ 庚○○ 乙○○ 星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上訴人 壬○○ 子○○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陳金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