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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336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黃熙嫣呂太郎楊力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336號

上訴人
卯○○
訴訟代理人
葉大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律師
被上訴人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被上訴人
戊○○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代理人
范 惇律師
被上訴人
保保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設同
法定代理人
巳○○ 住同
被上訴人
三普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設同
法定代理人
未○○ 住同
被上訴人
昇漢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設同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
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複代理人
辰○○ 住同
被上訴人
櫻花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設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
被上訴人
國良旅運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設同
法定代理人
寅○○ 住同
被上訴人
山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設同
法定代理人
丑○○ 住同
被上訴人
大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設同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
被上訴人
己○○ 住同
被上訴人
庚○○ 住同
被上訴人
乙○○ 住同
被上訴人
星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設同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辛○○ 住同
被上訴人
壬○○ 住同
被上訴人
子○○ 住同
上列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律師
複代理人
余西鈞律師
午○○  住台北市○○○路○段10號8樓817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1之關於利息起算日「93年1月15日」記載,應更正為「93年2月15日」。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楊力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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