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347號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美伶律師 被上訴人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8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另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張 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