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三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三六四號 上 訴 人 長龍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萬裕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陳怡如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王 仁 貴 法 官 黃 嘉 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倪 淑 芳